关于协会

About us

协会章程

四川省区块链行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 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  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区块链行业协会。

第二条     本团体的性质:由四川省内从事区块链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   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通过市场调查、信息交流、咨询评估、行业自律、知识产权保护、资质认定、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,加强四川省区块链行业企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、联系和交流;加速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;开拓国内外区块链市场,发展四川省区块链产业;在政府和行业组织、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促进区块链产业的发展,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,为会员服务;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承担区块链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。

第四条     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   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第二章 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 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
(一)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,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诉求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,提出本行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;

(二)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,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;

(三)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,约束行业行为,提高行业自律性,提倡公平竞争,维护行业利益;

(四)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、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,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;

(五)组织本行业优秀区块链产品的推荐活动,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、咨询和指导;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;宣传,推广优秀区块链产品;

(六)开展新产品,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,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,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;

(七)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、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,提出税收,产品价格调整意见;

(八)组织本行业的全省性展览会,并组织技术交流;

(九)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,进行区块链企业调查、市场调查,统计和预测,交流信息,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,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;

(十)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,组织行业人才培训,人才交流,提高行业队伍素质;

(十一)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,推动区块链产品出口,引进外资与技术,促进我省区块链行业进入国际市场;

第七条   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 会员

第八条    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  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未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块链业务。

第十条  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
(四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 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六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 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 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 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二十八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章 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 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条   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 附则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9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